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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-07-29

被告人L聚众斗殴案:把握证据细节,争取缓刑判决

发布者:刑事赵梓惠|时间:2024年07月29日|2316人看过举报

律师观点分析

被告人L聚众斗殴案:把握证据细节,争取缓刑判决

【案件概况】

起诉书指控:2024年4月18日,钟某某与陈某甲(均系未成年,另案处理)因琐事发生争吵,进而相约斗殴。2024年4月19日,钟某某纠集被告人C、被告人L、被告人Y、周某甲(系未成年,另案处理)等人,与陈某甲纠集的望某某、杨某某(均系未成年,另案处理)等人在位于本区的瓯海实验中学南侧巷子处准备斗殴,双方因怀疑手机拍摄引发被告人C与杨某某的推搡,随后被告人C、被告人L、被告人Y、周某甲与对方陈某甲、望某某、杨某某等人互殴,致望某某受伤。

经鉴定,望某某左侧眼眶内侧壁及下壁骨折,左眼眶淤紫,左侧球结膜下出血,左眼下睑52.5px瘢痕,该伤势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;望某某右侧第5掌骨不完全骨折,右膝皮肤擦伤,现遗有右手背侧137.5px手术瘢痕,该伤势程度评定为轻微伤。

案发后,被告人L、被告人C、被告人Y及钟某某家属已赔偿望某某,并取得谅解。

【案件结果】

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L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。经辩护,一审开庭前,公诉机关调整量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,并适用缓刑。最终法院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,缓刑二年。

【辩护思路】

一、全案罪轻之辩

第一,本案系因琐事发生纠纷,进而相约斗殴;第二,本案未造成其他严重社会危害后果;第三,本案参与人员除在校学生外,其他社会人员均有正当职业;第四,本案没有其他加重情节。

二、地位作用之辩

被告人L系被纠集参与本案,其主观恶性较小;被告人L在案件中地位低、作用小,系从犯;被告人L未导致他人受轻伤的后果。

三、悔罪表现之辩

1.被告人L归案后的悔罪表现;2.被告人L当庭的悔罪表现。

四、缓刑之辩

分别从被告人L在本案中的参与程度,犯罪情节,被告人L平时表现以及事后悔罪表现等角度,并结合《刑法》适用缓刑的相关规定进行辩护。

【辩护心得】

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《审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相关问题的纪要》规定:聚众斗殴犯罪系从流氓罪分拆而来,该罪一方面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,另一方面严重侵害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,重点打击的是涉黑涉恶、护黄护赌护毒引发的斗殴。因此,有必要将本案的性质进行详细的分析,从而认定本案不同于一般的聚众斗殴案件,本案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为轻微。为后续被告人L判处缓刑奠定基础。

再者,本案中被告人L有无参与殴打被害人是被告人L能否判缓刑的关键点。结合被告人L的辩解,辩护人通过在案同案犯的口供及证人证言、人员辨认笔录等证据进行分析比对,发现在案证据认定被告人L参与殴打被害人的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,从而向法庭提出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。多角度、多方面的辩护,有利于争取最终的缓刑判决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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